全面认识征地拆迁的上访,需要将被征地拆迁户所处的社会结构和情景与他们的心态、动机和行为结合起来。
[15] 德国基本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在新建州或合并州区域以及现有相关州域或州属关系将发生变更的部分地区,有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时,全民公决通过。从此,地级市管辖区县体制开始在全国广泛推行。
民主理念要求,任何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众负责,需要变自上而下的行政区划变更模式为自下而上的地方治理模式。[⑧]薛刚凌、刘雄智:《论行政区划的法律调控》,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在依申请变更中,不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忽视下级权力机关自主管理权的问题。(二)地级市管辖区县违反《宪法》规定 在法治国家,行政区划的有关事项,均由一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加以规范。(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目前,行政区划变更多数是以政府为主导,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模式。在1982年以前,县由省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管辖。我们可以要求评审专家来对特定管制决定的科学支撑程度进行评估,明确可得数据与管制决定的弱相关性,甚至相关数据存在不足。
理由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评审会议的公开会给产业界代表更多的机会影响审议结果,造成对其他团体的不公平。另一类是政策判断问题,即社会能够接受多大程度的风险以及如何对这种风险进行分配和管理。法院也已将将此种豁免扩展至管制机构要求的未完成的科学报告。因此,同行评审报告不应直接评估管制决定是否与科学信息一致,而只是对可得的科学进行归类,而让公众、律师和法院来决定其是否足以证明某项政策是正当的。
(4)如果在某些领域,专家数量非常充分,利益回避不会影响同行评审的质量时,可以考虑利益回避制度。二、转基因作物安全评价程序及其检讨 我国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实行管制,先后通过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形式,初步实现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如果构成利益冲突,原则上该专家不应获聘参与同行评审。[28]在管制过程中,同行评审的引入,至少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功能:(1)进行质量控制,确保管制机关所依据的科学信息的可靠性。(3)安全评价程序:a,完成申请前的相关手续。正如多数经验材料已经验证的,对很多行政机关而言,科学数据和结论只是一个掩饰,用于掩盖其基于其他理由作出政策决定的一块遮羞布。
转基因食品是否存在危害,是否存在流行病学的证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所进行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在样本选择、试验方法、试验过程、结论等方面是否符合科学上的公认规范?对于转基因安全评价的制度设计,是否符合科学上质量控制的一般规律和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些问题才是公众真正关心,并进而支撑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正当性的内在理据。Sheila Jasanoff教授将这一运动描述为:创造了政府的第五部门,因为其在传统的决策体制之外引入了在政治上不负责任的外部专家。[15]农业部虽然公开了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名单,但这些委员如何产生,其业务专长何在,都不得而知。[13] 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5条第一款第二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能够展示行政决定的真实基础:科学说了什么,科学没有说什么。不仅反转派人士不断质疑农业部发放安全评价证书的正当性,组织了相当规模的抗议活动。
这一立场,尤其是新增的科学普及被媒体多番解读,将其视为破解当前转基因政策困局的新思路。同行评审专家在关于如何设计任务说明书的问题上,应当更加透明,公开其与研究资助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协商内容。
此外,还有其他方面值得注意:(1)应当避免要求专家对分散的(discrete)管制决定的科学基础进行审查。五、引申:同行评审之于行政法治的一般意义 对于理性的信赖和热衷是现代官僚政治的基础。[11] 取得安全证书,并不表明该转基因生物能立刻进入市场。此外,同行评审在现代管制过程中的引入,能够有效揭示管制过程中科学依据和裁量要素之功能差异,有助于展现真实的行政过程。在决定过程的早期进行管制同行评审,也能减少科学家就管制问题提供政策建议的诱惑,并为行政机关和公众对评审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一类是科学性质的问题。
存在利益冲突的专家在专业方面的价值超越了其所涉经济联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的危害。如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过程,就成为一个完全由农业部及安全委员会垄断的行政过程。
(三)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如果报告需要就特定政策提出建议,其必须明确指出在何种情况下这些行为会超出行政机关的法定授权或权限范围。
[38]借此,他们可以不再理会新出现的研究成果,而且他们也可以为了做出一个决定而暂停就无法解决的科学争议的争论。在社会风险加剧、公共机构的信任度屡受质疑的当代中国,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受到普遍质疑,也就不足为奇了。
[35]Bazelon法官认为,技术专家(无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专家,还是行政机关外部的专家)并不具备提出最终政策决定的能力,也不具备这样的特殊专业知识。而且,SC1要求进行同行评审的法律基础存在高度争议。《评价办法》第23条规定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比如,在被问到EPA科学最大的问题时,一位重要的访谈者就认为EPA未能考虑相关的社会科学信息,诸如影响消费行为并因此构成EPA实现保护公众健康目标核心之行为特征。
(2)降低争议成本,为管制决定提供合法性依据。管制同行评审所具有的潜在缺陷,需要通过确立正当程序予以规范和矫正。
此种做法可为我国在转基因安全评价过程中引入同行评审机制时借鉴。[31] 在我国管制实践中,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同行评审尚未得到普遍确立。
[25]正是在此运动的影响下,美国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颁布2005年发布政策,要求联邦政府机构在面向公众发布重要的科学信息或者科学评价之前,首先要对政府机构所掌握的科学内容进行同行评审。尽管再次被认为安全,但农业部依然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将加快中国转基因主粮的推广进程。
如果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科学维度无法得到确保,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方法、过程和结论无法得到相关科学共同体的认同,那么以此为基础作出的管制决定(政策维度)必然无法得到相关专家和公众的认可。为增强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农业部组建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5个检验测试机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和农业部审查认可,发布了62项技术标准。引入管制同行评审,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提升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可信度和可信赖性,同时发现安全评价意见的作用空间,防止管制机关滥用科学依据。参见梁平、李广德:《法教义学视角下的转基因争议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4年第12期。
(二)利益冲突预防和处理机制 同行评审是要利用外在专家的专业知识来对相关领域的科学问题进行独立判断。[20]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本质上更是一个公共安全问题,而非纯粹的科学问题,不能仅凭专家观点。
(2)研究科学知识与管制决定之间的逻辑关联,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能否充分证成行政机关管制决定的正当性?行政机关管制决定的作出,除了参考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外,是否还掺杂了法律规定之外的因素? (二)安全管理中的政策维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不仅仅包括安全评价,还包括以安全评价为基础的决策和管理。Ruhl和Salzman教授将管制同行评审定义为:对行政机关运用科学来证成政策或法律决定的审查过程。
[⑤]显然,依法作出的安全评审并未能提升公众对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信赖。评审者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是同行评审有效运行的前提。